摘自:https://www.sinchew.com.my/pad/con/content_2364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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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聯邦憲法笫 150 條文下,如果國家元首確定全國或局部地區的保安、經濟命脈或公共秩序受到威脅而產生緊急情況,元首可就此情況頒布緊急狀態。這項宣布,也可在實際情況未發生前作出。
根據我國奉行的君主立憲制度,元首可在緊急時援引憲法第 150 條文(2B)項,宣布國家陷入緊急狀態,授權首相采取應急行動,包括動用特殊金源與物資,以確保國家局勢盡速恢復正常。當政府頒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包括國會事務被凍結。
緊急狀態可限部分地區
元首的權力包括以不同理由和情況發出不同的緊急狀態,這些緊急狀態可能影響全國或只是部分地區。
頒布緊急狀態的用意,是使該段時間內的緊急立法和執行,都能流暢無阻;同時,不必通過平常的咨詢,只是通過普通管道和程序,就能完成要執行的任務,這包括賦予警方的權力。
頒布緊急狀態的用意,是使該段時間內的緊急立法和執行,都能流暢無阻;同時,不必通過平常的咨詢,只是通過普通管道和程序,就能完成要執行的任務,這包括賦予警方的權力。
上述權力的賦予,除了使執法流暢外,也避免日後引起法律訴訟,例如下令暫時關閉工廠和其他私人設施,可能引起針對政府的訴訟或阻力,但在緊急狀態下就不產生索償的民事官司問題。
抗英戰爭引發12年緊急狀態
我國最早頒布的“馬來亞緊急狀態”(Darurat Malaya),指的是 1948 年馬來亞共產黨展開武裝鬥爭之後,英殖民政府宣布全馬來亞進入緊急狀態,直到 1960 年7月31日才正式解除。從 1948 至 1960 年,12 年長的緊急狀態主要是針對抗英戰爭。
由於英殖民政府在 1948 年宣布實施緊急法令及全馬來亞進入緊急狀態,對馬來亞人民的獨立鬥爭進行暴力和軍事鎮壓。
馬來亞各族人民為了生存與獨立奮起反抗,向英殖民統治者宣布全面的抗英戰爭。
五一三事件實行戒嚴
第二次的緊急狀態是馬來亞半島於 1969年5月13日爆發的一場種族沖突事件(後稱五一三事件)。
事發起因是當年馬來西亞聯邦反對勢力在 1969 年舉行的第三屆全國大選中獲 50.9% 的得票率,第一次超越聯盟政府(國陣之前身)。
事發起因是當年馬來西亞聯邦反對勢力在 1969 年舉行的第三屆全國大選中獲 50.9% 的得票率,第一次超越聯盟政府(國陣之前身)。
反對黨在 5月11日進入吉隆坡慶祝勝利並且遊行,因而觸怒了巫統一些激進黨員而舉行反示威。5月13日,兩派人馬在街頭短兵相接,最終演變成為流血大暴動。
國家元首陛下在時任首相東姑阿都拉曼的建議下,於 5月15日宣布全國進入“緊急狀態”。然而,政府在 14 日就開始實行戒嚴。股市休市,航空、火車、水上交通一切停頓。人民只有在傍晚才被允許步行或騎腳車上街購物,且不準乘坐汽車。
聯邦政府的官方解釋此事件主要是馬來人與華人之間的種族沖突,原因是在當時的各族間政治及經濟能力有很大的差異;然而部分華人卻認為五一三事件是馬來人針對華人所展開的屠殺行為。
兩度宣布煙霾緊急狀態
另外,我國也曾經兩次因為煙霾災情嚴重而宣布緊急狀態,即 1997年9月19日 在砂拉越州,以及 2005年8月11日 雪州瓜拉雪蘭莪及巴生港口的空氣汙染指數超過 500 點,進而宣布進入煙霾緊急狀態(煙霾戒嚴令)。
何謂煙霾緊急狀態?
當空氣汙染指數超過 501 點,達到危險水平,就是進入煙霾緊急狀態(DARURAT JEREBU)。
一旦宣布後,首相署屬下的國家災難援助及管理私員將會接管災區並 24 小時操作。
同時,相關州屬的行動室全天操作。當局也動員相關州屬的縣行動室,監督災情。
煙霾緊急狀態的宣布並不代表頒布宵禁、軍警接管及禁止流動。重要的公共服務將如常運作,公共及私人醫院及診療所將繼續提供服務。
作者 : 陳城周整理
文章來源 : 星洲日報 2020-10-23
文章來源 : 星洲日報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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