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17 May 2018

三權分立,尊崇法治

 馬來西亞的三權分立
立法、行政、司法

三權分立,是西方一種關於國家政權架構和權力資源配置的政治學說,主張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國家權力分別由不同機關掌握,各自獨立行使、相互制約制衡。


【由來】

為了制約封建王權,英國學者洛克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法國學者孟德斯鳩在此基礎上提出“三權分立”理論,提出通過法律規定,將上述三種權力分別交給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管轄,既保持各自的權限,又要相互制約保持平衡。

【表現方式】

三權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國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比較有代表性的有三種模式:
  • 美國的總統制:
    • 行政權指政府,立法權指國會的上下議院制度,司法權指法院,三者互相制衡。羅斯福新政時期,行政權力全面擴張,確立了以總統為中心的新的三權分立格局。
  • 英國的內閣制:
    • 英國沒有成文憲法,立法權高於行政權和司法權,到2010年才設立最高法院。
  • 法國的雙首長制:
    • 法國在第五共和建立時,創立並實施半總統半議會的民主制。
因此,只有美國實行較徹底的三權分立,而其他絕大多數西方國家主要實行議會制,立法權與行政權不完全分立。




權力分立是國家統治模式的一種,其設計將各種國家公權力分散,不使其集中在單一機關內,讓這些分立機關產生互相制衡作用。馬來西亞過去曾是英國殖民地,因而受到西敏制影響,在1957年獨立後也沿用英國的三權分立制,即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三權分立下的各權利之首腦皆直屬最高元首陛下。茅草行動後司法獨立受到削弱。

  • 行政(內閣):由首相所領導,是負責馬來西亞行政事務的國家機關。
  • 立法(國會):由上議院主席和下議院議長所領導,馬來西亞國會實行兩院制,即上議院和下議院,是負責馬來西亞立法事務的國家機關。
  • 司法(法院):由聯邦首席大法官所領導,包括聯邦法院、上訴庭、高等法院等,是負責馬來西亞司法事務的國家機關。


馬來西亞法規:

馬來西亞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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